共进股份(603118):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2月02日 19:12:01 中财网
原标题:共进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1月 17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2日 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 2号共进股份 4栋 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2月 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2月 2日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4,681,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2.511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法律意见书
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改选第五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提名王建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2 关于提名程树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3 关于提名王会玲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4 关于提名赵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5 关于提名沈一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 关于改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提名刘巍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 关于提名许家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3 关于提名王新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4 关于提名陈更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1.0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32,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8%。

第 1.0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15,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6%。

第 1.03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540,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第 1.04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37,8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3%。

第 1.05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25,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7%。

2. 前述第 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2.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64,5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3%。

第 2.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12,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8%。

第 2.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24,9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5%。

第 2.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535,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6574%。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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