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301078):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22219-7-O-1号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9层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武汉?香港?新加坡?纽约?硅谷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22219-7-O-1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1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1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门南街108号T2孩子王17楼1708室召开。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8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0,32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16%。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19,07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14%;反对股数808,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24%;弃权股数4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6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75,75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700%;反对股数808,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503%;弃权股数4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797%。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黄思颖 _________________ 杨沅榛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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