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6032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财务顾问”)作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并方”或“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合并方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就本次交易中中信证券及浙江沪杭甬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为控制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次交易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担任本次交易的券商会计师。致同会计师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487),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致同会计师在本次交易中向中信证券提供财务核查复核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完成本次交易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整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本次交易聘请致同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中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信证券尚未实际支付券商会计师费用。 二、浙江沪杭甬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浙江沪杭甬聘请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并方财务顾问及估值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境外财务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境内法律顾问,高伟绅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香港法律顾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嘉林资本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浙江沪杭甬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致同会计师的行为以及浙江沪杭甬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合并方财务顾问、估值机构、境内法律顾问、审计机构、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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