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ForesightUSBidCo,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DongFangPrecision(Netherland)Co?peratiefU.A.拟向ForesightItalyBidCoS.p.A.出售其持有的FosberS.p.A.的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2018 22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 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上市公司作为出售方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5、聘请Freshfields(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境外法律顾问;此外,上市公司还聘请了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上述第三方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作为出售方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境外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备考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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