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1:45:45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精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ForesightUSBidCo,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DongFangPrecision(Netherland)Co?peratiefU.A.拟向ForesightItalyBidCoS.p.A.出售其持有的FosberS.p.A.的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鉴于本次交易为资产出售,且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唐灼林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唐灼林先生、唐灼棉先生,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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