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东方精工: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目 录 1. 本次交易.....................................................................................................9 2.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资格...............................................................153.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29 4.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32 5.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34 6.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债权债务安排...........................................................717.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718.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72 9.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74 10.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78 11.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质...............................................7912. 本次交易相关方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8013. 结论意见...................................................................................................82 附件一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84 附件二标的公司自有物业摘要.......................................................................85附件三标的公司租赁物业摘要.......................................................................90附件四标的公司拥有的专利摘要...................................................................93附件五标的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摘要.........................................................140附件六标的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摘要.............................................................149附件七境外标的公司拥有的域名摘要.........................................................152附件八标的公司主要业务许可与证照摘要.................................................156附件九标的公司重大合同摘要.....................................................................158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2205室 邮编:200120 电话:+86215820370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方精工”)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关中国法律(定义见下文)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和查验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本次交易相关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或讨论。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本次交易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书面询问或访谈,并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或事实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相关书面确认、承诺内容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及保留,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如中国境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为英文,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和非中国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2.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交易相关方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均与原件一致。 3.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证券交易所审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除非正文中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正 文 1. 本次交易 1.1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交易文件,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1.1.1 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100%控股的境外出售方拟以现金方式将所持佛斯伯意大利、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三家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ForesightUS及ForesightItaly。 1.1.2 交易方案具体内容 1.1.2.1 交易各方 本次交易的卖方主体为上市公司及境外出售方。本次交易的买方主体为ForesightUS和ForesightItaly。 1.1.2.2 交易标的 100%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佛斯伯亚洲 股权、狄伦拿亚洲100%股权,以及境外出售方所持有的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 1.1.2.3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项下卖方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具体构成如下: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一致确定。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7.40亿欧元。 1.1.2.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对价由交易对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时以欧元现金向卖方支付对价(不含或有对价奖励),具体如下: (a)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的交易对价应于交割时支付至境外出售方银行账户; (b)佛斯伯亚洲100%股权和狄伦拿亚洲100%股权的交易对价应于交割时支付至ForesightUS开立的并由ForesightUS和上市公司共同监管 的托管银行账户;在下文所述的、就上市公司向ForesightUS转让佛 斯伯亚洲100%股权和狄伦拿亚洲100%股权所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商务部门、外管部门授权的经办银行的相关登记及报告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后,该等托管银行账户中的托管金额立即向上市公司解付。 1.1.2.5 交割安排及违约责任 (1)标的资产交割的先决条件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交割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为前提: a ()出席东方精工股东会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本次交易; (b)根据美国、澳大利亚、波兰、摩洛哥、沙特阿拉伯和西班牙适用反垄断法律,以及意大利和西班牙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已获得任何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强制性监管批准、许可和/或任何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 等待期或审查期已到期或终止。 卖方和买方应在知悉上述先决条件被满足后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上述各项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后在中国香港的首个工作日称为“无条件日”。 (2)标的资产的交割机制 交割应在无条件日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或各方可能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以交换电子文件的方式发生。但是,就佛斯伯意大利的股权转让事宜,交割应在卖方法律顾问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米兰办事处以实地会议的方式在买方选定的意大利见证人的见证下发生。交割时,各卖方和各买方均应交付或履行(或确保他方交付或履行)分别在《股权转让协议》附件5(交割安排)中所列的与该方或其任何关联方(如适用)有关的所有文件、物品和行动。 就上市公司向ForesightUS转让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各自100%股权的股权转让事宜,ForesightUS应促使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在交割后可行时间内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在交割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登记或报告手续: (a)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该等股权转让以及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如适用)的辞任事 宜; b ()向商务部门报告该等股权转让; (c)在外管部门授权的经办银行办理就该等股权转让所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 (3)保证与赔偿保险及卖方违约责任限制 卖方就本次交易向买方做出了相关保证,且卖方就该等保证所需承担的责任受限于买方及卖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约定的相关责任限制。买方向卖方确认并承诺将购买保证与赔偿险,并且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无论其实际是否购买保证与赔偿险,也无论该等保险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或该等保险项下存在任何除外或未涵盖的卖方保证,或该等保险失效、到期或终止或该等保险项下的保证索赔或税务索赔未获支付,买方就保证索赔和税务索赔有权可自卖方追索的赔偿应仅以欧元1元为限,且买方亦不得就保证索赔或税务索赔启动或提起任何针对卖方的法律程序,除非买方的保证索赔或税务索赔系直接由于卖方的欺诈或蓄意不当行为而导致或增加。此外,买方基于卖方违反交易文件而进行的所有索赔金额(包括与漏损事项相关的索赔)不应超过本次交易交易对价的100%。 1.1.2.6 过渡期损益归属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一致确定。本次交易采用“锁箱机制”作为价格调整机制,以2024年12月31日为锁箱日,锁箱利息系根据标的公司锁箱日至交割日期间的预计净现金利润确定。交割日前,标的公司仍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1.1.2.7 债权债务处理 各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分别由其自身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1.1.2.8 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根据交易文件之约定,标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唐灼林先生、邱业致女士、GrazianoGalletti先生以及其他买方可能在交割前书面要求辞任的人员将各自于交割之时辞任其于每一相关标的公司担任的现有职务。 1.1.2.9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批准,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1.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佛斯伯亚洲100%股权、狄伦拿亚洲100%股权以及境外出售方持有的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22785_G01号)及《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重组报告书(草案)》,标的资产的相关指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以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 1.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交易对方以现金对价收购上市公司及境外出售方持有的标的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会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唐灼林和唐灼棉,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1.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交易文件)并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2)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4)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2.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资格 2.1境外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境外出售方为DONGFANGPRECISION(NETHERLAND) CO?PERATIEFU.A.。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截至该报告出具之日,境外出售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境外出售方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2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2.2.1 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东方精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2.2 主要历史沿革 2.2.2.1 1996年12月,南海市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 1996年12月9日,唐灼林先生、唐灼棉先生以货币出资设立南海市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南海市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唐灼林先生以货币资金出资153万元,唐灼棉先生以货币资金出资147万元。 1996年12月4日,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南审事验注字(96)0559号《验资报告》,对南海市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南海市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由于2003年佛山市行政区域划分变更,“南海市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更名为“佛山市南海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机械”)。 2.2.2.3 2007年12月,东方机械第一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5,040万元2007年12月25日,经东方机械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截至2007年11月30日东方机械账面未分配利润3,300万元按原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同时股东唐灼林先生以货币资金增资1,440万元。增资后,东方机械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5,040万元。 根据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2007)084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12月26日,股东唐灼林先生出资1,440万元已足额到位,东方机械已将未分配利润3,3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2007年12月29日,东方机械就上述增资事宜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2.2.4 2009年2月,东方机械第二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6,447万元2009年2月12日,经东方机械股东会决议,同意邱业致、华少明等27人增资1,407万元,增资后东方机械注册资本由5,040万元增至6,447万元。根据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出具的开元信德深分验字(2009)第00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2月18日,邱业致、华少明等27名新增股东货币出资1,547.70万元已足额到位,其中1,40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0.7万元纳入资本公积。2009年2月27日,东方机械就上述增资事宜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2.2.5 2010年4月,东方机械第三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6,634.06万元2010年3月15日,经东方机械股东会决议,同意邱业致、蒋林、熊自亮、张慧群、周文峰五人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东方机械注册资本由6,447万元增至6,634.06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出具的天健验(2010)3-22 2010 3 22 号验资报告,截至 年 月 日,邱业致、蒋林等股东货币出资已足额 到位。2010年4月13日,东方机械就上述增资事项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2.2.6 2010年8月,东方机械整体变更设立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200万元 根据东方机械2010年7月6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审(2010)3-120号《审计报告》,东方机械截至2010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为112,595,603.44元,按1:0.9059比例折合为10,200万股,余额10,595,603.44元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0,200万元。 2010年7月1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健验(2010)3-47号《验资报告》,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2010年7月10日,各股东的出资已足额到位。 2010年7月22日,发起人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东方机械于2010年8月18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名称相应变更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682000040868。 变更设立后的股份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年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1]1237号文核准、深交所以《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263号文)同意,东方精工向社会公开发行3,40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净额49,200.06万元。东方精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3-51号)。首次公开发行后,东方精工注册资本变更为13,600万元。 东方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1年8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 2.2.2.8 2012年股利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2年6月,经东方精工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方精工实施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实施前总股本13,6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136,000,000股增加至176,800,000股。 2.2.2.9 2013年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 2013 7 2013 年 月,经东方精工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东方精工向47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授予限制性股票415.5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176,800,000股增加至180,955,000股。 2.2.2.10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4年4月,经东方精工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方精工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8,095.5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18,095.50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180,955,000股增加至361,910,000股。 2014 5 年 月,经东方精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东方精工 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3元/股。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361,910,000股增加至362,930,000股。同时,东方精工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19元/股。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362,930,000股减少至362,870,000股。 2.2.2.112015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5月,经东方精工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方精工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2,8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元人10 6 2015 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股转增 股。公司年5月26日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362,870,000股增加至580,592,000股。 2.2.2.1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4年12月,东方精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2015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94号),核准东方精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529,411股新股。最终成功发行股份为61,274,509股,该等股份已于2016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2016 3 4 托管相关事宜,上市日为 年 月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580,592,000股增加至641,866,509股。 2.2.2.13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6年7月28日,东方精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6年9月30日,东方精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2016年10月17日,东方精工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7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0号),核准东方精工向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发行117,717,391股股份、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71,250,000股股份、向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74,347,826股股份、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30,978,261股股份、向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5,815,217股股份以购买北京和中普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中普方”)100%的股权,以及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5,217,391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该批复,东方精工合计新发行320,108,695股股份用于购买和中普方100%的股权,并实际非公开发行196,078,431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 2017年4月18日,东方精工就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516,187,126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2017 4 25 权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于 年 月 日在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后东方精工的股份总数增加至1,158,053,635股。 2017年6月,经东方精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东方精工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股票8,899,200股。2017年10月,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东方精工的股份总数变更为1,149,154,435股。 2.2.2.14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8年5月,经东方精工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方精工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其权益分派前的总股数1,149,154,4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5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1,149,154,435 股。该次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 股增加至 1,838,647,096股。 2.2.2.152019年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 2019年12月,经东方精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方精工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和中普方原股东应承担的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共计293,520,139股。本次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由1,838,647,096股变更为1,545,126,957股。 2.2.2.162020年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0年3月和6月,经东方精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东方精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2,2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东方精工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不变。(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