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688222):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1:26:10 中财网
原标题: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6-00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智先导生
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2025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先导”)于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号召,且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JINLI(李进)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智先导”)拟自 2025年5月23日起12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票价格区间,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6年 1月 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JINLI(李进)先生之一致行动人聚智先导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自2025年10月13日首次增持起至2026年1月30日,聚智先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945,594股,约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24%,累计增持金额为2,509.84万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计划增持金额的下限,未超过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增持主体身份控股股东或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增持前持股数量38,651,163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400,680,000 (占总股本 股)9.65%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JINLI (李进)81,876,94820.43%JINLI(李进)作为聚智 先导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与聚智先导为一致 行动人
 宁波聚智先导生 物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38,651,1639.65% 
 合计120,528,11130.08%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增持主体名称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2025年5月23日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2025年5月23日~2026年5月22日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A股:2,500万元(含)~5,000万元(含)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2025年10月13日~2026年1月30日
增持股份结果 对应方式及数量2025年10月13日~2026年1月30日,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平台实施增持公司A股股 份:945,594股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2,509.84万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占总股本400,680,000 股)0.24%
增持计划完成后 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股数量121,473,705股
增持计划完成后 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股比例 (占总股本400,680,000 股)30.32%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自2025年10月13日首次增持起至2026年1月30日,聚智先导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945,594股,约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24%,累计增持金额为2,509.84万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聚智先导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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