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600299):安迪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26-003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95,311.22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97,877,984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54元。截至2025年12月10日止,公司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2,999,999,999.36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6,124,892.9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875,106.46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758号验资报告。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992,632,999.36元,此款项已于2025年12月11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中。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94,642.79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94,642.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68.43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68.43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董事会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关监管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宜。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经鉴证,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0日止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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