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方(300344):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1:25:59 中财网
原标题:*ST立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立方 公告编号:2026-015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6年1月30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应参加董事6人,实参加董事6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林生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参见本公告附件—章程修正对照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最终修改的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的为准。修订后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6年1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招标遴选,公司拟改聘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附件—:章程修正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复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复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处置权限;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处置权 限;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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