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000608):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及股份解除质押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6-L18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及股份解除质押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的通知,京基集团向刘丹女士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丹女士。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2026年1月14日,京基集团与刘丹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京基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刘丹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49,779,669股(占公司总股本19.97%),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434,361,040.1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2.9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刘丹女士共计持有公司224,771,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29.97% 2026 1 本 ,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L10)。 公司收到京基集团通知,京基集团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深证协〔2026〕第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相关材料的合规确认。确认书有效期为六个月,转让双方需按照确认书载明的转受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L13)。 二、股份过户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京基集团与刘丹女士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6年1月30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过户日期为2026年1月29日。本次协议转让办理情况与前期披露情况、协议约定安排一致。 过户后转让双方持股变化情况:
京基集团本次向刘丹女士转让的股份,尚存在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在办理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手续的同时,京基集团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应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于2026年1月29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刘丹女士持有公司224,771,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7%,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刘丹 其他股东 70.03% 29.9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五、京基集团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一)承诺内容: 1、2020年5月京基集团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持有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华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以及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和业务独立等方面作出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于京基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2、2025年5月,京基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将原同业竞争承诺中涉及的资产注入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长3年,不涉及对原承诺的撤销或豁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5年4月26日的2025-L45号、2025-L46号及5月13日的2025-L55号公告。 (二)承诺履行期限 上述承诺于京基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三)承诺终止情况 鉴于2026年1月29日,京基集团与刘丹女士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京基集团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陈华先生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上述承诺事项不再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承诺终止。 六、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交易双方须严格遵守在股份转让事项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变更结果与前期各方签署的协议一致。本次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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