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001332):受让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1:16:17 中财网
原标题:锡装股份:关于受让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苏州创阔”);
2、投资金额:人民币1,371.42万元;
3、相关风险提示:标的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3日,主要从事换热类金属制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产品分为半导体类换热制品、石油化工类换热制品及其他金属加工件等。标的公司属于初创类公司,目前业务规模不大,具有一定成长潜力(2025年度营业收入907.24万元,较2024年度营业收入281.32万元增长222.49%),但在未来实际运营过程中,仍可能面临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运营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投资事项概述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然人郝苓华作为投资方与标的公司原股东吕新、陈余和昆山创智维新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了《对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于2026年1月30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签署并正式生效。根据协议约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老股转让与增资相结合的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共计出资人民币1,371.42万元,取得本次投资全部完成后标的公司30%的股权。其中,人民币385.71万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支付给原股东自然人陈余,人民币985.71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标的公司。

(二)借款事项概述
除上述投资款外,公司拟根据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使用计划,向其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不高于实际提供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具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计划等事宜由公司和标的公司另行签订借款协议进行约定。

本借款事项实施前,公司将根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全体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老股转让与增资相结合的方式对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共计出资人民币1,371.42万元,取得本次投资全部完成后标的公司30%的股权。其中,人民币385.71万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支付给原股东自然人陈余,人民币985.71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标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委派徐高尚先生任职标的公司董事;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有关人员签署投资协议以及完成标的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必要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其他投资方介绍
投资方:郝苓华
系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标的公司原股东介绍
1、标的公司原股东、本次股权出让方:陈余
系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标的公司原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
系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标的公司原股东:昆山创智维新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K1YT1EXE
成立日期:2025年12月09日
注册资本:327.6665万元人民币
住 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富贵花园8幢1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吕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模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该企业为苏州创阔的员工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为吕新。

上述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311.1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吕新认缴出资747.327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94.4万元),持股比例57%,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住 所: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565号4号房
经营期限:2019年01月23日至2069年01月2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模具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及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序 号股东名称股权转让及增资前  股权转让及增资后  
  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 比例出资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比 例出资 方式
1吕新747.32757%货币747.32745.18%货币
2陈余235.9918%货币00
3昆山创智维新咨询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327.77525%货币327.77519.82%货币
4郝苓华0082.7015%货币
5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00496.20630%货币
合计1,311.10100%1,654.02100% 
以上数据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因素而发生微调的情形,最终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及估值说明

项目202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万元)902.01550.57
负债总额(万元)553.87613.82
净资产(万元)348.14-63.25
项目2025年度(未经审计)2024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907.24281.32
净利润(万元)34.28-136.26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371.42万元,投后占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0%,投后标的公司的总估值为人民币4,571万元。根据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预期,结合相关方提供的业绩承诺和回购承诺,标的公司的估值是经各方共同商定后而确定的。

截至目前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暂未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后续公司将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标的公司及时提供必要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四)与标的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在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完成之前,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完成后,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参股股东之一,将委派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高尚先生任职标的公司董事,标的公司与公司未来发生交易将按照相关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
1、签约主体
(2)受让方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受让方二:郝苓华
2、合作目的
转让方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18%的股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给受让方一、二,受让方一、二将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一揽子投资协议,以便完成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5.43%的股权(对应已实缴出资额202.303万元)以人民币385.71万元转让给公司,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该部分股权。

(2)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57%的股权(对应已实缴出资额33.695万元)以人民币64.29万元转让给郝苓华,郝苓华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该部分股权。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5.43%的股权,郝苓华持有目标公司2.57%的股权,各方按照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支付时间:受让方一、二应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对应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关于《投资协议》
1、签约主体:
(1)甲方1(投资方):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2(投资方):郝苓华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3)乙方(标的公司):苏州创阔科技有限公司
(4)丙方1(标的公司原股东):吕新
(5)丙方2(标的公司原股东):昆山创智维新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1、丙方2以下合称“丙方”)
(6)丁方(即本协议的丙方1):吕新,系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作出业绩承诺、回购承诺及其他相关承诺。

2、投资方案
(1)投资方式及金额
甲方通过老股转让与增资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进行投资,共计出资人民币1600万元,取得本次投资全部完成后乙方35%的股权,对应本轮综合投后估值人民币4571万元。其中,人民币1150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乙方,用于乙方的业务发展及本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剩余人民币450万元以股权转让款的方式支付给股权出让方。

除上述投资款外,甲方1同意根据乙方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使用计划,向乙方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不高于实际提供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具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计划等事宜由甲方1和乙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进行约定。本事项将另行审议并披露。

(2)股权结构调整
本次投资分为老股转让及增资两个步骤,因增资会导致乙方原有股权稀释,各方同意按以下方案执行:
第一步:乙方原股东陈余将其合法持有的乙方18%的股权(对应本协议约定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调整为14.27%)以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其中15.43%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2.303万元)以385.7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1,其中2.5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3.695万元)以6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2;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向陈余支付该等股权转让款。甲方与陈余之间的前述股权转让由其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步:甲方以人民币1150万元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对应的乙方投后估值为人民币5548万元,甲方通过本次增资取得乙方20.73%的股权。其中,甲方1出资985.71万元取得乙方增资后17.77%的股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293.903万元,出资款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甲方2出资164.29万元取得乙方增资后2.96%的股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49.006万元,出资款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前述按照选定方案下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构成一揽子交易方案,不可单独实施,并将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前提条件全部达成后一并实施。任一步交易终止或无法履行,则另一步交易亦相应终止,并均恢复至整体方案前的状态。

各方应配合办理与前述投资方案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签署相关决议文件、投资文件、公司章程和/或章程修正案等。

(3)甲方支付本次投资款的前提条件如下,该等条件全部满足后,甲方才有义务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甲方已完成对乙方的初步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访谈等,且尽职调查结果符合甲方的投资要求,未发现对本次投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乙方及丙方已完成本次投资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等),相关决策文件合法有效;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对本次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乙方及丙方已向甲方提供全部必要的文件、资料及信息,且该等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老股转让及增资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已全部完成。

(4)付款方式
股权转让款:根据甲方与股权出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

增资款: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1、甲方2将各自用于认缴增资的增资款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各方应在收到相应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工商变更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本次老股转让及增资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交付给甲方。

3、业绩承诺与估值调整
(1)业绩承诺
丁方作为乙方的大股东,承诺乙方在本次投资完成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如果2026年内本次投资完成,则为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以此类推)内,实现的平均扣非净利润(扣非净利润指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下同)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年,业绩承诺期实现扣非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2)业绩考核与审计
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该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乙方该年度的扣非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各方应尊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结果,该结果将作为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最终考核依据。

就本条约定的业绩达成情况,乙方及丁方应在业绩承诺期结束或里程碑事件发生后90日内,向甲方提供由甲方1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供甲方核实。甲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确认的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已确认。

(3)估值调整
若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实际实现的平均扣非净利润未达到丁方承诺的目标值(业绩承诺期实际扣非净利润总和小于1500万元,即出现业绩差额),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补足、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给甲方等。

现金补偿:若选择现金补偿方式,丁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款。现金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为:现金补偿=1600万元*(1-业绩承诺期实际扣非净利润总和/1500万元)。

股权补偿:若选择股权补偿方式,丁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乙方相应数量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股权补偿的数量应根据业绩差额情况及乙方当时的估值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计算方式由各方另行协商,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股权补偿数量=(1500万元-业绩承诺期实际扣非净利润总和)/4571万元*100%。股权补偿数量以本次投资完成时目标公司的股本(注册资本1654.02万元)情况确定,若股本情况发生增减,则实际股权补偿数量相应调整。

各方可协商选择单一补偿方式或组合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方式及执行细节由各方根据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另行确定,若各方无法在触发补偿的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协商一致,应以甲方决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准。

甲方参与前述协商时以甲方1的意见为准。甲方基于估值调整而取得的现金补偿和/或股权补偿,甲方1和甲方2按本次投资完成时的相对持股比例分配(甲方1:甲方2=30:5)。

如涉及无偿股权转让,则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均由丁方承担。丁方现金补偿的责任上限为人民币1600万元,股权补偿的责任上限为本次投资完成时注册资本总额的10%。

(4)里程碑达成豁免
若乙方于2028年12月31日前达成了完成一次合格的新一轮融资,该轮融资的投前估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融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并已提供给甲方相关证明文件(如生效的融资协议、验资报告等),则视为丁方已完成履行业绩承诺,甲方将豁免丁方依据估值调整条款所需承担的任何补偿义务。

4、回购承诺
(1)回购触发条件
若本次投资完成后,截至203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回购到期日”),乙方仍未完成国内A股IPO(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延长回购期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丁方及乙方连带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若乙方在2032年12月31日前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交IPO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则甲方的回购权顺延至乙方IPO申请获得通过或被否决之日;若乙方IPO申请获得通过并成功上市,则自上市之日回购义务自动解除;若乙方IPO申请被否决或终止,则甲方有权自否决或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回购权。

(2)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甲方本次投资总金额×(1+年化收益率/360天×投资天数)-甲方已从乙方获得的现金分红及其他收益(如有)。其中,年化收益率为6%,投资天数自甲方支付本次投资款之日起至丁方及乙方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

(3)回购履行
甲方行使回购权时,应向丁方及乙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明确回购的股权数量、回购价格及支付期限等事项。

丁方及乙方应在收到回购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购款;若丁方及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回购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回购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若丁方及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回购义务,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丁方及乙方承担。

甲方对回购权的行使以甲方1的意见为准。甲方基于行使回购权而取得的回购款,甲方1和甲方2按本次投资完成时的相对持股比例分配(甲方1:甲方2=30:5)。

5、投资方权利保障
(1)董事席位与重大事项否决权
本次投资完成后,甲方1有权向乙方委派1名董事,参与乙方的董事会决策。

乙方应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甲方1委派董事的权利义务,并保障甲方1委派的董事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对于乙方的重大事项决策,甲方1委派的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乙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乙方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乙方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借款及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乙方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乙方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或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等方案;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财务与经营监管
甲方有权负责监督乙方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按季度进行财务审计/检查,乙方应提供充分的配合,保障该等财务审计/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及丙方、丁方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本次投资完成后,乙方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因投资完成日前的原因而导致乙方在投资完成日后承担的债务,且该等债务事项未列于乙方法定账目的,则该等负债责任应由丙方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予以承担,丁方承担连带责任,按投资完成前乙方、丙方、丁方已向甲方明确披露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形除外。

(3)业务优先合作权
本次投资完成后,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质量、交货期、付款条件等),甲方及其关联方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优先与乙方进行合作;乙方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也应优先与甲方及其关联方进行合作。

(4)竞业禁止与股权转让限制
丙方、丁方及乙方的核心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唐中阳、韩芳明、江国珍)在本次投资完成后至其离职后3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乙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得投资或参与投资与乙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招揽乙方的客户、供应商或核心员工。

业绩承诺期内,丙方、丁方及乙方的其他股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向第三方转让、质押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置;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股东转让股权应遵守乙方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甲方1的意见为准。甲方基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股权,甲方1和甲方2按本次投资完成时的相对持股比例分配及支付对价(甲方1:甲方2=30:5),本协议涉及的甲方内部财产性权利及义务均按前述比例分配。

(5)分红权
原则上,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每年向股东进行分红,分红比例由各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协商确定,但甲方应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分红权。乙方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甲方1委派的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方案行使一票否决权。

6、借款相关约定
甲方1为乙方提供的借款属于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守甲方1作为上市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相关监管要求及甲方1公司章程的规定。

乙方的其他股东应向甲方1提供必要的增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按借款金额对应的部分质押(其他股东提供质押的股权比例不低于其持股比例*甲方1借款金额/4571万元)给甲方1,作为乙方偿还借款的担保。具体增信安排在甲方1提供借款前另行协商确定。

乙方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甲方1有权对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定期向甲方1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若乙方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甲方1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质押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追偿,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及担保人承担。

7、其他重要约定
(1)合规性要求
乙方、丙方、丁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保证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税务、劳动用工等方面均符合合规要求,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若因乙方、丙方、丁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丁方应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方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信息披露
甲方1作为上市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甲方2、乙方、丙方、丁方应积极配合甲方1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甲方1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及资料,确保甲方1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经甲方1书面同意,甲方2、乙方、丙方、丁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及本次投资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等,均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为追索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因乙方、丙方、丁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及借款本息(如有),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各方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1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即自2026年1月30日起正式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换热类金属制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具有真空扩散焊工艺、换热冷板结构设计、热阻计算等核心技术,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设备制造、能源化工、精密工程等行业。目前主要产品分为半导体类换热制品、石油化工类换热制品及其他金属加工件等。其中,半导体类换热制品主要系工件台、掩模台等光刻机运动平台换热冷板,刻蚀、沉积等设备发热体部位循环散热冷板以及光刻机换热器等,现已与国内半导体设备类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石油化工类换热制品主要系印刷电路换热器(PCHE,Printedcircuitheatexchangers),在能源化工领域,该类产品及相关技术与公司主业具有一定的协同和互补。

公司基于标的公司的技术和相关产品具有较好的应用市场和发展前景,决定以自有资金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促进公司积极布局新兴领域,把握新行业的发展机遇。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总额为1,371.42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除上述投资款外,公司拟向标的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具体事宜由公司和标的公司另行签订借款协议进行约定,公司将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具体规定,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受让股权并增资的目标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竞争风险、运营管理风险、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等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加强与股东方的沟通,积极防范和应对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各方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1 30
年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