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688257):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1:10:50 中财网
原标题: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股份”或“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制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对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健、何艳、叶秀进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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