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0007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1:01:04 中财网
原标题:国海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6-0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国海证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
则,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
在以往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对有关未决诉讼的进
展情况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评估,相应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

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的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了公司涉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胜通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主要诉讼
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主要情况详见编号2022-41、2024-16、
2025-03的临时公告,以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
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
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
年度报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结合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审慎分析,在以往年度已计提预
计负债的基础上,2025年对公司涉及胜通集团相关诉讼合计
单位:万元

序号诉讼地位对方主体案号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诉讼进展判决内容在以往年度计提基 础上,本次计提/冲 回预计负债金额
1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天运 会所)、胜通集团 王秀生〕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3)鲁 02民初55 号〔原案号 为:(2021 鲁02民初 2256号〕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投资16胜通01公司债导致 的损失人民币9,454.00万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9日收到 一审判决 书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总计9,310.23万元的赔偿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9,310.23万元 的赔偿责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 胜通集团总计9,310.23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1,182.11
2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所、胜通 集团、王秀生)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3)鲁 02民初74 号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投资16胜通01公司债导致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计6,676.10万元(利息计 至2022年6月30日)。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31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总计5,458.51万元的赔偿责任承 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5,458.51万 元的赔偿责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 对胜通集团总计5,458.5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 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693.06
3被告〔共同被告为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鲁成 律所)、大公国际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公评 估)、中天运会所 胜通集团〕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23)鲁 02民初58 号〔原案号 为:(2022 鲁02民初 178号〕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胜通集 团享有8,277.99万元的债 权,判令其他被告对胜通集 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12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8,201.31万元的赔偿责 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 总计8,201.3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8,201.31万元的赔偿责 任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团总 计8,201.3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1,035.21
4被告(共同被告为 大公评估、鲁成律 所、中天运会所, 第三人:胜通集团恒大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2024)鲁 02 民 初 392号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 偿原告损失14,047.71万元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22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责 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 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 责任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团 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1,769.30
5被告(共同被告为 大公评估、鲁成律 所、中天运会所,恒大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2024)鲁 02 民 初 394号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 偿原告损失14,828.17万元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22日收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责 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 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1,867.42
 第三人:胜通集团   到一审判 决书任;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 责任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团 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被告(共同被告为 胜通集团、王秀生 中天运会所、大公 评估、鲁成律所)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23)鲁 02民初57 号〔原案号 为:(2022 鲁02民初 384号〕请求法院判令胜通集团赔偿 损失合计25,346.64万元(暂 计至2022年3月9日),各 被告就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16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万元的赔偿责任承 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 万元的赔偿责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 券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 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 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 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667.81
7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所、大公 评估、鲁成律所、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 胜通集团)银河金汇 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2023)鲁 02 民 初 270号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损失5,000.62万元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各被告连带赔偿 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 费3.98万元。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19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总 计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在 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团总计 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629.04
8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所、大公 评估)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3)鲁 02 民 初 207号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 失金额=本金5,700.00万元+ 本 金 5,700.00 万 元 *N/365*6.2%-668.94万元, 其中N为经过的天数。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30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5,261.69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总 计5,261.6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5,261.6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 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666.14
9被告(共同被告为 胜通集团、鲁成律 所、大公评估、中 天运会所、刘安林 王忠民、王秀生、 董本杰、李国茂)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2023)鲁 02 民 初 554号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投资16胜通03债 券的本息损失25,653.53万 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422.72万元(暂计至2023 年4月30日),原告支出的 合理维权费用20.00万元。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24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055.64
合计7,454.45      
注:1.计提以正数列示,冲回以负数列示。

2.法院在判决中均明确提出“如后续破产程序中再次获
得清偿,执行过程中应在其实际损失中予以扣除”。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还对其他涉及胜通集团诉讼计提预
计负债4,160.84万元。

二、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情况,合理审慎计提和冲回
预计负债。在考虑冲回预计负债因素后,2025年公司合计计
提预计负债11,615.29万元,将减少公司2025年利润总额
11,615.29万元,减少公司2025年净利润8,711.47万元。

上述影响已在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体
现。以上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
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上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
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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