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能(688196):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0:20:24 中财网
原标题:卓越新能: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2024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卓越新能 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周建武、洪斌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6年 1月 19日至 2026年 1月 23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周建武、洪斌、徐淼、黄建博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三会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等。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卓越新能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查阅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025年 10月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会议材料等资料,查阅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卓越新能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持续督导期间,卓越新能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卓越新能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卓越新能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明细台账、抽取募集资金使用凭证、查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卓越新能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卓越新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卓越新能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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