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晖集成(603163):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断完善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便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目前和未来的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和发展目标、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合理和完善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机制 (一)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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