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002114):罗平锌电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幢3、4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敏、杨清蓉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14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30日14:30在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长家湾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肖力升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9,7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数为88,5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6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1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中小股东2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1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 敏 承办律师: 杨清蓉 二○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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