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福达合金(603045):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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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1月31日 19:45: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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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福达合金: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
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6-004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
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科技”)、浙江伟达贵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伟达”)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27,75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次担保发生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需要,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新增担保如下表所示: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合作方 | 担保金额(万元) |
|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 福达科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乐清支行 | 18,750 |
| | 福达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分行 | 3,000 |
| | 福达科技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南浦支行 | 5,000 |
| | 浙江伟达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南浦支行 | 1,000 |
| 合计: | 27,750 | | |
(二)上市公司就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综合授信。在授信期限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业务结束为止,担保范围为实际发生授信额度本金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上述融资和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
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浙江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
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福达科技100%股权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达武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1MA2ATX2C9R | | |
| 成立时间 | 2019年05月21日 | | |
| 注册地 |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08号 | | |
| 注册资本 | 15,000万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工
器材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贵金属冶炼;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
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
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经
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
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83,241.40 | 241,579.35 |
| | 负债总额 | 184,822.41 | 147,947.79 |
| | 资产净额 | 98,418.99 | 93,631.56 |
| | 营业收入 | 330,083.66 | 414,914.42 |
| | 净利润 | 5,651.95 | 4,893.71 |
(二)浙江伟达贵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浙江伟达贵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
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浙江伟达100%股权 | | |
| 法定代表人 | 林万焕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1MA2AQ9C373 | | |
| 成立时间 | 2018年12月19日 | | |
| 注册地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二十三路399号 |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贵金属冶炼;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材料制
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常用有色金
属冶炼;金银制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固体废物治理;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经
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
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4,589.41 | 13,297.88 |
| | 负债总额 | 10,400.96 | 9,352.38 |
| | 资产净额 | 4,188.46 | 3,945.50 |
| | 营业收入 | 25,285.30 | 44,590.57 |
| | 净利润 | 242.97 | 143.01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相关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额度提供担保,保障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的业务开展,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保证其稳健经营,本次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被担保方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45,993.33万元、206,15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的150.37%、212.33%,以上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
附件1: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序号 | 保证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方式 | 保证期间 | 保证范围 |
| 1 | 福达合
金材料
股份有
限公司 | 福达科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 18,750 | 连带责任
保证 | 1.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
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
起三年;
3.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
日起三年;
4.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
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
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
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
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
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
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
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产
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 2 | | | | | | | |
| | | 福达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分行 | 3,000 | | | |
| | | | | | |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
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
年。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
年。 | 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
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
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
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
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 3 | | | | | | | |
| | | 福达科技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南浦支行 | 5,000 | | | |
| | | | | | | 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
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
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 |
| 4 | | | | | | | |
| | | 浙江伟达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南浦支行 | 1,000 | | | |
| | | | | | |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展期协议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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