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600561):江西长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19:45:32 中财网
原标题:江西长运:江西长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西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相关临时报告文件初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五)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执行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根据本制度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编制工作,统一办理所有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责接待投资者、投资机构的来访、沟通和会议等,所作的交流事项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规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在知悉该未公开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本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有关信息保密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进行必要的相关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可能涉及公司敏感信息的,应当提前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对外发布,避免出现泄露公司未经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协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媒体的沟通与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等,做好登记;负责咨询电话接听工作,对于投资者、证券投资机构等对公司提出的咨询问题,按照公司已经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认真解答;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一条 涉及公司信息披露范畴的信息,非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向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拟对外发布信息,先以部门名义提出申请,履行公司内部签报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拟对外发布信息报董事长审批;
(三)经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可以对外发布,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济处罚;
(七)其他方式。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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