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603098):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056号 致: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026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30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1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30日上午11: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召开,由董事长刘爱森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5,830,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311%,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8,130,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04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00,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6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684,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拟签署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50MWp光储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5,819,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73,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拟签署鄂尔多斯市联发物流有限公司120MWp光储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5,82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75,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4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拟对森特互通(准格尔旗)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5,740,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94,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8%;反对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6%;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拟对森特互通(达拉特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5,734,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88,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7%;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7%;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表决结果:通过。 5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3,987,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0%;反对1,831,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8%;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4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700%;反对1,831,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74%;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652,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9%;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弃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12,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7%;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2%;弃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爱森先生、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6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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