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美利信(301307):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07 证券简称:美利信 公告编号:2026-002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澄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鼎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美利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利信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419,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运营。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子公司金融机构授信金额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5,000.00万元。具体担保授信金额及方式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债务人: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保证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限:(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6,584.72万元,占公司2024年期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13%。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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