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固利(301487):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应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 (五)独立性原则。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部门应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审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审计部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实施、检查与评价工作,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相关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三)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五)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督促、跟踪和检查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要求配合公司审计部开展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及时与公司审计部沟通评价结果,并落实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相关控制措施,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及时更新、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和保存。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评估设计和执行的效果、效率,并及时结合董事会、公司管理层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公司审计部依据本制度制定评价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时,应先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由公司内部业务骨干一同参与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不能对本部门的内部运行工作进行评价。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九条评价工作组在实施测试时,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评价工作底稿实行交叉复核机制,审计部根据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作底稿,汇总评价结果,初步判定缺陷等级,编制相关评价报告,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执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执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执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执行、执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执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二条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三条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净资产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净资产指标衡量。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公司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并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评价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审计部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纳入考核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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