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30135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月 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1月 20日至 2026年 1月 29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公告形式公示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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