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翰博高新(301321):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6-005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未来的融资和担保需求,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新增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2,100万元,担保用途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主要用于控股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融资业务(授信融资品种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理、押汇、外汇及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提供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主要用于为控股子公司在对应债权人处购买产品提供担保等。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75,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67,100万元。 二、本次担保情况 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肥星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星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签署授信合同,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1”)为准。公司与中国银行于近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主合同1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1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合肥星宸提供担保额度总额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1,970万元),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重庆博硕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硕”)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申请签署授信合同,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为准。 公司与重庆农商行于近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主合同2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2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起算日以合同条款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重庆博硕提供担保额度总额共计人民币56,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25,209万元),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合肥星宸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3日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玉皇山路与大禹路交口博讯光电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一期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肖志光 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液晶显示器行业背光膜组用光学膜裁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胶粘制品开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
信用情况:合肥星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重庆博硕光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月8日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光 注册资本:13,23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节能照明产品、液晶显示器及零配件、模具、电子零件材料、胶粘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绝缘材料、五金材料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信用情况:重庆博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肥星宸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合肥星宸新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保证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1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起算日以合同条款为准。 (二)重庆博硕光电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重庆博硕光电有限公司; 债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保证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王照忠; 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2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2约定债务分次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起算日以合同条款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注2: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审议通过的累计可对外担保总额度为41.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63%。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总额度为36.1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7.17%,实际担保余额为23.9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9.35%。担保均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其他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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