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300791):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29日 21:14:51 中财网
原标题:仙乐健康: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1 证券简称:仙乐健康 公告编码:2026-014
债券代码:123113 债券简称:仙乐转债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为更好地保障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内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拟授出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份的比例: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6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8,049.7320万股的0.8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4.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8,049.7320万股的0.6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19%;预留30.6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8,049.7320万股的0.1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81%。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7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仙乐健康独立董事、监事。

5、授予价格:12.7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及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前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3.1249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9.2677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6612亿元
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后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9.2677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6612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若公司发生投资并购行为,则当年度及之后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考核以扣除投资并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业务单元的绩效考核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开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 2023 10 18 2023 10 27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码:2023-095),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23 11 2 2023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码:2023-098),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本次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1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1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码:2023-109),公司已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登记数量106.50万股,授予价格12.71元/股,登记人数67人,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12月27日。

7、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5月23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12.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26.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码:2024-046),公司已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登记数量24.40万股,授予价格12.71元/股,登记人数22人,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4年6月13日。

9、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以及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9,700股限制性股票。

11、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13、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不含离职人员)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6名原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4、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1,712股限制性股票。

15、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16、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及在2024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3.1249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9.2677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6612亿元
在2024年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后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9.2677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6612亿元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2025年和2026年实 际达成营业收入(A)A≥AmX=100%
 85%*Am≤A<AmX=A/Am*100%
 A<85%*Am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并剔除个人护理业务的营业收入;
2、若公司发生投资并购行为,则当年度及之后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考核以扣除投资并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完成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85%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及在2024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3.1249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9.2677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9012亿元
在2024年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后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9.2677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9012亿元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2025年和2026年实 际达成营业收入(A)A≥AmX=100%
 85%*Am≤A<AmX=A/Am*100%
 A<85%*Am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并剔除个人护理业务的营业收入;
2、若公司发生投资并购行为,则当年度及之后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考核以扣除投资并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完成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85%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除对上述相关内容做相应调整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不做变更。

四、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因
公司在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即营业收入)时,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指标包含营养健康食品业务的营业收入和个人护理业务的营业收入两部分。由于公司计划处置个人护理业务,继续沿用原考核指标将与公司的经营计划有所偏离、不利于经营团队的激励考核管理。因此,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调整,相应剔除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含的个人护理业务营业收入金额,使得考核目标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客观反映公司新的经营现状,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五、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事项,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目前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共同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会议经审议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的调整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性,契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相关调整,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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