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30013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英唐智控: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1 目 录 释 义...........................................................................................................................1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9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18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27 .........................................................................................31四、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重组的主要协议及相关安排.....................................................................39 六、本次重组的目标公司.........................................................................................41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62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76.........................................................................................77九、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十、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78 十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78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79十三、结论意见.........................................................................................................88 .............90 附表:本所律师查询的相关政府、单位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络查询平台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1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唐智控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英唐智控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英唐智控在其为本次重组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英唐智控、目标公司、交易对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英唐智控、目标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单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英唐智控、目标公司、交易对方已分别保证,其所提供的本次重组有关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英唐智控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重组的方案; 2.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4.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5.本次重组的主要协议及相关安排; 6.本次重组的目标公司; 7.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9.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10.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 1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2.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英唐智控分别于2025年11月7日和2026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相关议案、英唐智控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补偿协议》,英唐智控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光隆集成100%股权及奥简微电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收购光隆集成股权的交易对方为光隆集团,收购奥简微电子股权的交易对方为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深圳外滩及北京静水。 2.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光隆集成100%股权及奥简微电子100%股权。 3.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光隆集成评估报告》,光隆集成截至交易基准日的收益法评估值为75,570万元。鉴于光隆集成于2026年1月5日对交易基准日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分红金额为5,000万元,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结合前述评估值及利润分配情况协商确定光隆集成100%股权交易价格为70,000万元,其中支付股份对价的金额为45,500万元,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为24,500万元。 根据《奥简微电子评估报告》,奥简微电子截至交易基准日的市场法评估值为10,823.41万元。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参考前述评估值协商确定奥简微电子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0,800万元,其中支付股份对价的金额为5,400万元,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为5,40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过渡期内,光隆集成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过渡期内,奥简微电子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上市公司承担。 5.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发行注册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并于1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同时,协议对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 6.业绩承诺及补偿 光隆集团承诺光隆集成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实现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与光隆集成科技研发项目有关的政府补贴不予扣除)分别不低于3,795万元、5,465万元和7,050万元;如光隆集成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90%,光隆集团将对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承诺奥简微电子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但与奥简微电子科技研发项目有关的政府补贴不予扣除)均不低于0元。如奥简微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0元,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将对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交易对方均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7.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8.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价股份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即光隆集团、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深圳外滩及北京静水。 9.发行定价基准日 对价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11月8日。 10.发行价格 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为7.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购买资产对价股份的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1.发行数量 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现金)÷对价股份发行价格。按前述公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共计为68,970,185股。各交易对方认购的对价股份数量如下:
12.股份锁定期 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在锁定期满后按照业绩补偿实施情况分期解锁。 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的,交易对方亦应遵守;同时,交易对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13.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4.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5.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为获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如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以现金进行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3.发行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4.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及各方协商确定。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即50,900万元),且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6.股份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的,发行对象亦应遵守;同时,发行对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拟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获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如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有关财务指标累计计算后,占英唐智控相应数据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据上,累计计算后,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比均未超过50%,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前,交易对方与英唐智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重组前、后英唐智控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光隆集团持有英唐智控股份比例将超过5%。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光隆集团视同为英唐智控的关联人,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英唐智控重组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及其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本次重组前、后,英唐智控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庆周,本次重组不会导致英唐智控控制权变更;本次重组前三十六个月内,英唐智控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唐智控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英唐智控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根据“证监许可〔2010〕1293号”《关于核准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和“深证上[2010]333号”《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英唐智控首次公开发行的1,190万股股票于2010年10月19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英唐智控”,证券代码为300131。 2.英唐智控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英唐智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至查询日,英唐智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唐智控具备进行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交易对方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至查询日,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如下:1.光隆集团 光隆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2.上海从简 上海从简的基本情况如下:
3.上海涵简 上海涵简的基本情况如下:
4.上海浦简 上海浦简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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