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002189):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9日 21:06:0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光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
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国务院国资
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
监督规〔2020〕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
导体制。

公司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分别向
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
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内部
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
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
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
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
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条 实行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
及主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
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关专业人
员作为审计兼职人员。聘任审计兼职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应经
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和审计兼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
聘任的审计兼职人员应按实际参与审计业务工作时间给予工作
补助,工作补助标准为100元/天。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
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合理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
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
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考核结果应报集
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
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
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
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
销售、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
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
会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
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
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
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事
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
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
公司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本部、所属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审计和后
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
(十)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审计;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
划;
(十三)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十四)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
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
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七)国家规定和公司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财务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组
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
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巡视巡察等内部监督力量以
及法律、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
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
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机构处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导
向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
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
序,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
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
审计、报送审计、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也可以
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
方式“两统筹”,采用融合式、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专项审计“1+N”等审计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
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风
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经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
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
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
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
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
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
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
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
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
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
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
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质
量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
家和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
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
整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
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
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
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十六条 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
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事会
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范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夯实整改主体责任,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
人要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
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对
分管业务领域的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视角审视问
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强化
督促检查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立行立改、
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
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作
规范和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层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分级、分类推进审计整改。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
单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
意见建议,组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
改、推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
责。

第四十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
况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
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再
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对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工作质量等方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综合评估。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对
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体的同级业务部门
不参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评。

内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
交流等挂钩。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
彰。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
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
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审议,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19年11月制定的《中光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中光学发【2019】17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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