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30110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何氏眼科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2.50 129,625.00 为人民币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16 “ [2022]110Z0006 ” 月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 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会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沈阳分行营业部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并将对应存放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上述变更完成后,公司将及时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6年1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铁维铭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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