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000039):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6-011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告于2026年1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26-007)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下午2:55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29,231,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41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92,520,38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A股股票85,063,240股及H股股票60,700,800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246,756,345股。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69,430,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658%;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7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9,80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55%。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60,107,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81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6,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7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9,80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55%。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69,123,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600%。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69,123,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600%。 本公司董事赵峰女士、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独立董事王桂埙先生、董事会秘书吴三强先生、本次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谢家伟女士,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贺莉莉律师和汪雅筠律师,以及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计票、监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的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谢家伟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莉莉、汪雅筠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2026 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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