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装备(60057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2-012 敬启者: 受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装备”、“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中化装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于2026年1月9日出具了嘉源(2026)-02-007《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化装备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六个月之日起至《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止,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供的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人员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化装备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该等中介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根据《26号准则》的规定,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中化装备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六个月之日起至《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间。 经核查,中化装备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为2025年7月15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号),《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为2026年1月10日,因此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访谈确认,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情况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情况。本人未参与中化装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中化装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中化装备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亦从未向任何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或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中化装备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中化装备。 7.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化装备股票,亦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化装备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王通上述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情况,彭慧平出具了书面的声明与承诺文件,具体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未参与中化装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中化装备本次交易事宜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配偶王通于自查期间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行为其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化装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漏中化装备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将督促本人配偶王通因上述中化装备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中化装备。 6.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化装备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化装备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中化装备股票情况 1、中化装备 在自查期间,中化装备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本公司上述回购股份系为执行以股份回购方式替代分红的承诺,本公司已于2025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已回购股份。 本公司已就前述回购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及披露程序,进行前述回购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情况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和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所认为: 基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谭四军 黄宇聪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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