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30031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9日 19:35:56 中财网
原标题:晶盛机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销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本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4、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至少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该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及时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在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报告后,应持续跟踪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做好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系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同时,并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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