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00281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7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9日11: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1日 3、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南延伸段)808号,崇达大厦19层3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8人,代表股份567,679,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1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3,067,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4人,代表股份14,611,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6人,代表股份14,61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4人,代表股份14,611,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9%。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95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6%;反对8,560,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9%;弃权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16%;反对8,560,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834%;弃权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9%。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730,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37%;反对8,588,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0%;弃权359,3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11%;反对8,588,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798%;弃权359,3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763,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95%;反对8,56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3%;弃权347,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9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49%;反对8,56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354%;弃权347,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超颖、文翰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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