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斯(920014):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29日 18:41:08 中财网
原标题:特瑞斯: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 常州
二零二六
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年1月12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7日14:00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宝塔山路30号1楼4号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15:00—2026年1月27日15:00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663,7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01%,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663,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0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0,663,747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0,663,747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40,663,747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0%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吴支行申请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40,663,747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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