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力星股份(300421):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2. 兼顾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 3. 充分听取、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 (二)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 1. 公司应当在遵循本条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广泛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公司内外部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制定股东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 2. 如监管政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内部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3. 公司制定与调整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形式 1.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种方式结合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 2.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与资金需求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年中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 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2)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事项。 2. 如公司业绩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可以在符合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3. 公司应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制定与修订控股子公司章程、向控股子公司提出利润分配议案等方式,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分配与支付利润,以确保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4. 公司采用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参照以现金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1.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或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涉及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分配利润的发放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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