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001227):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21:25:31 中财网
原标题: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本行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
(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
负责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
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
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体现
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七条在本行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本行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本行信息披露文件
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
露。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行遵
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最大限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本行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
以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具体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订。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照监
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
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本行不得披
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再融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需要
进行审计的;
(三)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
审计的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十五条本行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行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
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行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本行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本行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本行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本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本行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
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
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
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行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行股票交易因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
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情况差异较大的,本行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
绩传闻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
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本行同时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
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规定,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资本管理、
并表管理、风险管理、股权管理、薪酬管理等应当披露的信
息。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事项的通知、股东会决
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当披露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需单独披露的事项;
(八)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
联方发生的包括授信类和非授信类的任何交易。关联交易的
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本行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
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
本行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进行公
告。

第二十八条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推出的创新业务
品种情况。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在得到有关部门
批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条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项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
关风险。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
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对本
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本行应当关注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发生可能对本行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本行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
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及
时披露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

第三节其他披露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行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
续发展报告。

第三十七条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行应遵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
构的同意。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
管理职能。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均负有信息披露配
合义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并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
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本行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报请董事长
审阅;
(四)有权领导签发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报送
和披露,并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
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等,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本行
的重大信息。本行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
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初审,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
门以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
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
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批准的定期报告报送监管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发布。

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相关部门以及
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应根据本办法实时监控职责范围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
生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
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应
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二)本行对外发布新闻或回应新闻媒体信息前,有关
书面材料应提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进行审核,并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
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
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
披露要求;
(四)临时报告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呈报董事长审阅
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第四十四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本行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
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本行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本行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本行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本行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细
则;
(三)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
务,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行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信息
披露中监管规定的职责:
(一)本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确保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
(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
(三)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本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并作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
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组织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及时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知悉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本
行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
员,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披露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八)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本行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
负责本行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
工作。

本行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
行,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
保管。

第五十条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办
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对照信息
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触发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发生,其
主要负责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时提交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
协议等相关材料;
(二)总行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本行财务及会计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四)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本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五)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保证
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承担的监管规定职
责: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本行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1.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发生变化;
2.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
准确地公告;
(三)本行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向本行董事会报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
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5%以上
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本行,配合本行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行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本行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本
行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本行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持有本行5%以上
股份的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行聘用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五条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
媒体相关报道,以及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
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要求及时公告,不得以相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本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
务。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
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本行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和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十条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股东会、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向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本行的机
会。本行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
资者进行沟通的,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在本行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
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本行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本行内幕
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本行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需
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本行寄送董事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保密。

第六十五条本行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本行相关
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本行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
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征求总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行领导核准,并可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求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本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
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监管机构
报送信息的,应予以强调或备注,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本行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
密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
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行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
异常波动时,本行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八条因本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
露事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对在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并将有关处理结果
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给本行造成重大影
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
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为。

第六十九条本行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本行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本行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内幕信息的,
本行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援引的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或行内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
原则上应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报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原《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兰州银行发〔2023〕138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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