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21:15:34 中财网
原标题:通用股份: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信用类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六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必须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非法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由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根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不同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之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薪酬标准、降低或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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