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00280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01月)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0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业绩推介会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3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亦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如适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三)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四)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积极邀请投资者、分析师或媒体等参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播、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互动,采用可视化年报、云参观等多种方式展示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三十三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特定对象调研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附件一),由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附件二)。 证券办公室在接待来访者前整理提交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三十七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现场接待活动备查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附件四),采访或调研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在该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问题回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证券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定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预约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向公司证券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 0571-86240688 联系电话: 2、预约者也可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service37@wgmotor.com 传真:0571-89165959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365号 :311199 邮编 4、联系人: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预约者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预约者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预约者需要填写《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二)、《承诺书》(见附件三),最后在《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见附件四)签字确认。 三、接待安排 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6:00。 四、特别提醒 请预约来访者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如以公司或机构名义前来调研,需提供公司或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并事先在承诺书中签章。 附件二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承诺书 致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名称及签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 编号: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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