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桑达A(000032):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1号),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220,07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6.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8,089,411.6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3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6)第01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多、孙明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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