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新能(002310):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20:54:29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新能: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新能 公告编号:2026-007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被担保方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方式竞得的标的公司,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其100%股权,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新能”)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企管中心”)通过参与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竞购锐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100%股权。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新能企管中心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海城锐海100%股权的摘牌申请并已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确认新能企管中心具备海城锐海100%股权的受让资格。

鉴于海城锐海股权交割完成后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顺利履行法定监管程序并满足权属变更登记要求,并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东方新能拟就海城锐海融资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2.85亿元担保并签署相应保证合同,同时由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新能提供反担保,以共同推动海城锐海 权属变更事项合规推进。 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后续事宜。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 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3月14日 3、注册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村委靓海金科千山北 街32-S5号 4、法定代表人:刘大鹏 5、注册资本:8,043.14万元 6、经营范围: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建设 的经营管理;风电场的综合利用及经营;风力、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8、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海城锐海资产总额36,310.53万元,负债总额35,333.44万元,净资产977.10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4,418.58万元,利润总额276.05万元,净利润276.05万元。截至2025年10月31日,海城锐海资产总额34,201.22万元,负债总额33,122.75万元,净资产1,078.48万元;2025年1-10月营业收入2,800.40万元,利润总额-190.73万元,净利润-190.73万元。(注:前述财务数据中,2024年度数据经审计,2025年数据未经审计)
9、经核查,海城锐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署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保证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合同项下不超过285,000,000.00元人民币的租赁本金及相应的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

2、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以最高债权额为限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3、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担保人/债权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担保人/债务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丙方(反担保方/保证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因优化债务结构、替换原有金融租赁贷款之需,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乙方及交银金租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85亿元。为保障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实现,丙方作为乙方的股东,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担保合同而向交银金租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银金租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丙方/乙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3、丙方同意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若甲方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反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清偿,无需先向乙方追偿。

4、反担保期限自反担保协议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完成对乙方的股权收购事宜且办理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载明日期为准)后自动解除。若甲方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已承担部分或全部担保责任,丙方的反担保责任不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而免除,仍需就甲方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在反担保范围内履行清偿义务,直至甲方全部追偿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清偿完毕;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股权收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该等事宜按期完成,若因乙方、丙方原因导致工商变更登记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行反担保责任,并追究乙方、丙方违约责任。

5、若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甲方有权依法采取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等方式追偿,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乙方、丙方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财务信息或擅自处分核心资产,导致甲方追偿权无法实现或遭受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款项、违约金、律师费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补足差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是鉴于海城锐海100%股权、电费收费权等因提供、出售、输送电力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及应收款项已质押给原债权人,为顺利履行法定监管程序并满足权属变更登记要求,并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就海城锐海融资事项提供2.85亿元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应保证合同。

被担保方海城锐海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挂牌方式竞得的标的公司,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其100%股权。董事会结合海城锐海的实际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判断,认为海城锐海经营稳定,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及信用基础。此外,海城锐海现股东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对外担保整体风险可控,各方也将共同配合,推动海城锐海权属变更事项合规推进。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2.15亿元,对合并报表之外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85亿元。截至目前实际担保余额为11.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01%;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0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涉及的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不存在因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反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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