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002384):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股票代码:002384 股票简称:东山精密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6年 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山精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包含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部分自筹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融资,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提供信用增级)。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11,966.15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的东山精密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超过3,048,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回购股份情况如下: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在上述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48,701股,占公司回购实施时总股本的0.18%。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3,048,701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合规性论证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2、归属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归属,归属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评估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确定持有人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实际获得其份额所对应权益的比例。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最高权力机构,员工持股计划下设管理委员会,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一)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高级总监负责召集和主持。 后续各期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管委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二)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 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3、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实施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解锁等相关事宜;4、授权董事会签署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合同及协议文件; 5、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6、授权董事会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四章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除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份额,或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2、遵守本员工持股计划,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和履行的程 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不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全部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不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则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出售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若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据前款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处置,在存续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5、员工持股计划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1)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资格,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含已归属但未变现的标的股票权益)均不予保留,在清算后按比例分配给其他有权利的持有人。 1)存续期内,持有人离职或终止与公司或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2)重大违法违规。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3)竞业禁止行为。持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违反竞业禁止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2)职务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持有人身故或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可依相关规定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公司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6、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7、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代表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