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600255):天驰君泰:关于鑫科材料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20:31:51 中财网
原标题:鑫科材料:天驰君泰:关于鑫科材料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汪泳艳、张晗律师就公司于 2026年 1月 28 日召
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年 1月 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1月 28日下午 14:30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月 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月 28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
表股份数 195,51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2%。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384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8,007,256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38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43,517,5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3.4827 %。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
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的议案》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鑫科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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