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20:31:29 中财网
原标题:维宏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汤同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35,337,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820,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51%。

0.47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51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51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8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15%;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33%;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89,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9,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7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4%;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2%。

表决情况:同意35,28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05%;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4%;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赵丹妮律师、陈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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