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力科技(30159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28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40号A栋304会议室(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陆中涛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67,846,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58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196,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7,6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16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16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视频或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37,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7,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53%;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3.4116 2,500 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09,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9,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81.0577 6,70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6%;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0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0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94%;反对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9%;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0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元超、黄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太力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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