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600798):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的充分时间内,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 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时间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与议题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