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600798):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19:57:30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的充分时间内,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
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时间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与议题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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