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600715):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21:35:57 中财网
原标题:文投控股: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以下合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
员应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
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失去资格后,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参股)企业
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会
议,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并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决
议或意见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权限、受托人姓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及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
名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
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
根据本工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
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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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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