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301178):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21:35:48 中财网

原标题:天亿马: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一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马”)的委托,担任天亿马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天亿马本次交易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12 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年 月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2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交易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天亿马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天亿马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1
问题 :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4
问题6:关于交易方案.......................................................................................................22
问题7:关于交易对方.......................................................................................................71
问题8:关于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111
正文
问题1: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广东星云开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开物或标的资产)98.5632%的股权。标的资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符合创业板定位。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同属于同行业。

(2)标的资产基于智能自助设备开展IoT智能硬件、SaaS云平台等业务,其中SaaS云平台业务包括收单外包业务。收单外包服务面向第三方持牌支付机构客户群体,主要提供特约商户引荐、交易信息转接服务等服务。公开信息显示,标的资产第一大客户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付天下)曾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有媒体报道称汇付天下正持续缩减部分境内银行卡收单业务。(3)2024年度,标的资产全平台在线智能自助设备总数超300万台,报告期内全部终端设备单日支付笔数峰值超700万笔。

标的资产官网显示服务用户数4.5亿(去重)。(4)标的资产部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经纪等。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标的资产的业务、所处行业、具体应用领域、核心技术、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等补充披露认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的依据是否充分。(2)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具体经营业务、服务应用领域、客户及供应商等,说明认定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标的资产开展业务是否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并补充说明标的资产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合规性、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规性。(2)演出经纪业务的业务模式、运营开展情况及经营业绩。(3)收单外包业务的经营情况及经营合规性;列示该业务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质、经营合规性、有效交易流水、服务费率及变化情况,主要客户经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是否存在业务规模收缩情况,如是,说明对标的资产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影响,该业务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资产的业务、所处行业、具体应用领域、核心技术、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等补充披露认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一)标的资产的业务、所处行业及具体应用领域
标的公司是一家智能自助设备数字化服务提供商,主要业务系提供“IoT智能硬件+SaaS云平台”一体化解决方案,致力于实现自助设备产业的数字化升级。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智能自助设备业务布局,业务覆盖数字经济产业链中的智慧生活、智慧出行、智慧零售三大终端应用领域,广泛服务于交通枢纽、商业消费、居民生活、校园生活、公共服务、商务办公等细分应用场景。基于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应用能力,标的公司在国内自助设备物联网赛道细分市场中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I6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的行业类别,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

(二)标的资产的核心技术、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自设立以来,标的公司坚持以自主研发为核心发展方向,于2018年设立研究中心,并在2020年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战略升级为科技应用及产业革新技术研究院。

2024年,标的公司研发中心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荣获“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认定,并正式更名为广东省自助设备产业链数字化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该项资质认定从侧面印证了标的公司的自主研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及综合技术实力已获得行业及主管部门的认可。

标的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包括智能通讯硬件设计技术、物联网平台技术、高可用支付服务技术、低代码平台技术、云原生架构技术和大数据架构技术等,具有一定先进性,均来源于自主研发并应用于主要产品和服务,且均处于产业化应用阶段,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号核心技术 名称技术先进性与具体表征技术 来源是否应用 于主要产 品和服务主要产品生 产技术所处 的阶段
1智能通讯 硬件设计传统设备互联依赖私有协议,导致跨平 台兼容性差。本技术通过标准化设计, 突破了设备生态壁垒,显著降低系统集 成复杂度自主 研发产业化应用
  传统硬件方案需外置独立模块并手动配 置,导致体积大、成本高。本技术通过 大幅简化硬件部署流程,降低终端设备 设计门槛   
2物联网平 台(1)多协议兼容:突破传统平台协议局 限,覆盖主流物联网通讯协议及定制化 协议适配,可快速接入不同设备,提升 平台通用性与拓展性; (2)配置化解析:反向协议配置化设计, 无需深度编码开发,大幅缩短对接周期。 相比传统硬编码解析方式,可灵活应对 第三方协议变更,降低适配成本自主 研发产业化应用
  高并发与高可用:分布式部署保障平台 在海量设备并发连接与稳定运行,单个 业务节点故障不影响整体服务,支持动 态扩容,根据设备接入量、数据处理压 力,灵活增加服务节点,应对业务峰值   
  高效读写:Redis缓存加速高频数据访 问,设备数据查询等操作响应时间;时 序数据库针对物联网时序数据优化存储 与查询,写入吞吐量高、按时间范围查   
序 号核心技术 名称技术先进性与具体表征技术 来源是否应用 于主要产 品和服务主要产品生 产技术所处 的阶段
  询效率优,支撑历史数据长期存储与快 速分析   
3高可用支 付服务秒级故障切换:突破传统静态配置模式, 采用实时检测+切换机制,在商户渠道异 常发生时即可触发路由调整自主 研发产业化应用
  全链路可追溯:将日志数据与业务指标 关联分析,实现“异常订单→渠道交互 →系统节点”的穿透式溯源,定位问题 环节   
  开放能力的标准化与扩展性:通过API 网关屏蔽渠道底层差异,子平台无需关 注各渠道接口细节,实现“一次接入, 全渠道可用”   
  订单处理的自动化与准确性:采用订单 自动回查,解决订单状态同步问题,通 过文件解析引擎+规则引擎实现对账自 动化   
4低代码平 台多端适配的高效性:突破传统开发需为 PC、移动端分别编码的模式,通过跨端 组件体系与自适应渲染技术,实现“一 次搭建,多端运行”,大幅减少开发人 力与时间投入自主 研发产业化应用
  业务逻辑编排的灵活性:将复杂业务逻 辑转化为可视化、配置化的流程节点, 降低开发门槛,让非前端人员也能参与 应用逻辑搭建,提高开发效率   
  开发全流程的便捷性:覆盖应用从创建 到发布的完整生命周期,实现低代码开 发闭环,减少开发过程中跨工具切换成 本,提升团队协作效率   
5云原生架 构微服务治理的高效性:突破单体架构耦 合瓶颈,微服务化让业务模块独立演进; 服务网格解耦服务治理与业务代码,治 理逻辑可灵活配置、全局生效自主 研发产业化应用
  K8s容器编排的智能化:K8s实现容器全 生命周期管理,自动调度、伸缩能力适 配业务流量波动,相比传统物理机/虚拟 机部署,资源利用率提升数倍   
  可观测性的精准性:整合日志、链路追 踪数据,构建全链路可观测体系,从宏 观系统状态到微观请求细节,实现故障 “可发现、可定位、可解决”   
  持续集成落地的高效性:通过自研的发版 系统,结合Jenkins自动化覆盖开发到部署 全流程   
序 号核心技术 名称技术先进性与具体表征技术 来源是否应用 于主要产 品和服务主要产品生 产技术所处 的阶段
6大数据架 构混合数仓协同效能:突破单一数仓模式 局限,离线数仓承载历史数据沉淀与复 杂分析,实时数仓聚焦实时业务响应, 两者协同覆盖全业务场景,平衡数据时 效性与分析深度需求数据治理的精细化 与可靠性:从元数据梳理到质量管控, 构建全流程数据治理体系,保障数据资 产清晰、数据质量可信,为数据分析与 业务应用筑牢基础自主 研发产业化应用
  数据集成的全面性与高效性:兼容多类 型数据源,支持灵活同步策略,打破数 据孤岛,保障离线、实时数仓数据持续 更新,为数据分析提供完整、及时的数 据基础   
(三)标的公司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标的公司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各项创新技术与多元应用场景相结合,促进生活、零售、出行等行业终端自助设备的全面数字化转型升级,并实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可有效促进下游行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标的公司基于自有IoT核心技术,自研多品类IoT智能硬件,使孤立的、功能单一的自助设备转变为互联互通、数据驱动的智能化服务节点,从而有效填补了自助设备物联通讯和智能管理的技术空白。同时,标的公司基于云计算技术平台,借助多种SaaS
网络通讯技术,将智能终端采集的数据汇总在 云平台,实现了数据收集、数据建模、数据测试、故障诊断和智能预测的智能自助设备全链条数据开发和应用,进而助力下游客户提升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标的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制造强国发展战略,赋能制造业数字转型,其技术创新能力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可。标的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分别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标的公司先后荣获“广东自助设备产业链数字化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国际物联网产业大奖(优秀平台奖)”“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2023年度世界物联网大会年度优秀企业奖”“2023中国物联网企业投资价值50强”“2024世界物联网500强·潜力榜百强”“2024广州新质生产力高企百强榜”等荣誉。

因此,标的公司依靠创新驱动业务发展,具备创新特征,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标的公司属于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三条规定。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相关依据充分。

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

二、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具体经营业务、服务应用领域、客户及供应商等,说明认定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的依据是否充分
(一)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具体经营业务、服务应用领域
上市公司作为一家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创新并成功落地了市域社会治理、数字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慧社区、智慧党建、行政便民服务、轨道交通无人值守等一系列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广泛服务于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近年来,上市公司紧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在继续巩固政务、教育、医疗等领域优势的同时,进一步开拓了智慧轨道交通、智慧企业、智慧能源业务。

标的公司系一家智能自助设备数字化服务提供商,长期专注于提供“IoT物联网+SaaS云平台”一体化解决方案,致力于打造生活、零售、出行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底座。标的公司以技术创新和商业化实践助力城市数字经济发展,深度服务于数字经济产业中的智慧生活、智慧零售和智慧出行等领域,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推动商贸、文旅、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上云用数赋智’水平”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主要服务应用领域均属于数字经济产业,具体经营业务存在一定差异。

(二)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客户及供应商
客户方面,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智慧政务、智慧教育和智慧医疗等领域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主要服务于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客户主体以G端客户和B端客户为主,具有需求刚性较强、合作周期长、履约能力稳定、对服务合规性与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特点。标的公司则主要服务于生活、零售、出行等领域自助设备的制造商和运营商,第三方持牌支付机构,及部分智能零售终端设备的个人消费者,客户主体以B端客户和C端客户为主,客户群体较上市公司更为广泛和分散,客户种类更为多元和灵活。

供应商方面,上市公司的主要供应商类型包括硬件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产品供应商和劳务服务供应商等,与上市公司主要提供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密切相关。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类型则包括硬件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供应商、云计算及通信服务供应商等,较上市公司更聚焦于智能自助设备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与运营支撑环节。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存在一定差异性和互补性,主要供应商群体存在一定差异性,主要原因系双方的主营业务侧重不同所致,具有合理性。

(三)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上市公司系一家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融合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GIS、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软件研发、项目实施及运维服务一体化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标的公司是一家智能自助设备数字化服务提供商,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各项创新技术与多元应用场景相结合,促进生活、零售、出行等行业终端自助设备的全面数字化转型升级,并实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可有效促进下游行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相关依据充分,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

三、标的资产开展业务是否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并补充说明标的资产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合规性、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规性
(一)标的资产开展业务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标的公司在提供除会员服务外的SaaS云平台服务时,仅收集非敏感通用信息,如微信/支付宝的Open.ID、用户昵称等平台公开标识类信息。前述信息仅用于实现设备功能交互,不涉及任何可直接关联个人隐私的敏感数据(如手机号、地理位置、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标的公司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额外获取其他无关信息。

标的公司提供会员服务时,在部分特定场景时存在收集用户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的情形,但不涉及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标的公司在收集相关信息时遵循用户自愿授权原则,所有个人信息均由用户主动选择提供,用户可自主决定是否开通相关业务及提供对应信息。此外,在用户授权或填写信息前,标的公司通过弹窗提示、服务协议等明确方式,告知用户信息收集的目的、使用范围等情况,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二)补充说明标的资产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合规性、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规性
1、标的资产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合规性
根据标的资产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告期内,星云开物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相关业务主要包括:(1)通过APP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洗水业务C端、充电业务C端、B端商家、二轮车运维、门店进行会员入会、充值、兑换礼品等服务,同时也可以提供给商户管理人员用以查看门店营收/设备营收情况/商品管理/商品出入库/盘点等服务。(2)通过小程序为用户提供设备启动服务。

企业通过APP、小程序等形式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是否有偿提供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下称“ICP备案”)。标的资产目前已经取得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体如下:

序号持证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至)发证机关
1星云开物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合字 B2-201900582029.08.26工业和信息化部
2易普乐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苏B2-202110402026.08.09江苏省通信管理 局
3乐联盟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合字 B2-202101562026.06.03工业和信息化部
4亦强科技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合字 B2-202201132027.03.29工业和信息化部
5杭州东晙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合字 B2-202100822026.03.19工业和信息化部
6乐爽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苏B2-202207602027.05.30工业和信息化部
7广州宝点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合字 B2-202102672026.08.25工业和信息化部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互联网相关业务具有经营合规性。

2、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规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的资产涉及个人数据收集的APP或小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的比对情况如下:

序号相关事项标的资产实际执行情况
是否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1在App中没有隐私政策,或者隐私政策中没有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具备《隐私政策》,且《隐私政策》中具 有收集个人信息规则
2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 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登录时会通过弹窗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 私政策》
3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访问,如进入 App主界面后,需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 问到进入主界面后,不多于4次点击即可访问
4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阅读,如文字过 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 中文版等《隐私政策》全文以正常格式、简体中文 予以用户阅读
序号相关事项标的资产实际执行情况
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5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 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方式、范围等已通过公开的隐私政策向用户逐一列出 小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 范围
6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 化时,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 更新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并提醒用户阅 读等已通过隐私政策说明当收集使用个人信 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化时,会以 适当的告知方式告知并提醒用户 阅读
7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 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 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 的不明确、难以理解涉及收集个人敏感信息的,已明确告知用 户其目的
8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 琐,用户难以理解,如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内容简洁、易于理解
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9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 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须征得用户事先同意
10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 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 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在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未收集个人信 息,亦未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且 未再次频繁向用户索要该权限
11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 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均在用户授权范围内
12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 用户同意需要用户明示同意隐私政策
13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 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 限恢复到默认状态不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 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的情形
14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 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不存在推送信息的情形
15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 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 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不存在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 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 信息的权限的方式
16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 方式已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 途径、方式,用户在设置中可以取消授权
17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 信息不存在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 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18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 息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收集的信息与申请的权限均在隐私政策 中进行了说明,且与当前业务功能直接相 关
19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 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在用户拒绝非必要权限申请时,未出现拒 绝向用户提供业务功能的现象
20App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 户原有同意范围,若用户不同意,则拒绝提供 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取代原有业务功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未取 得用户授权时,不影响原有业务功能
序号相关事项标的资产实际执行情况
 能的除外 
21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等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 要收集信息的频率符合业务功能需要,未出 现超频率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22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 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 收集个人信息不存在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23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 息的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不存在一次性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 的权限的现象
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4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App客 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客 户端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等方式向第三方 提供个人信息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 形
25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 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 的个人信息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 形
26App接入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 方应用提供个人信息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 形
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27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 账号功能已提供
28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 必要或不合理条件未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
29虽提供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 功能,但未及时响应用户相应操作,需人工处 理的,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 限)完成核查和处理所提供的账号注销功能无需人工处理,可 在App界面自主完成更正、删除、账号注 销操作
30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等用户操 作已执行完毕,但App后台并未完成的完成删除个人信息、注销账户的操作后及 时删除用户的个人信息
31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 或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 受理并处理的已提供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的渠道, 投诉渠道有效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涉及个人数据收集的APP或小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符合《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标的资产境内网站、APP、小程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体体现为:
(1)在收集环节,上述线上产品仅基于业务必要目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标的资产小程序,通过《隐私政策》告知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类型,并征得用户同意。

(2)在使用环节,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隐私政策》约定的用途,不存在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标的资产亦为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账户等权利的途径,保障用户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

此外,标的资产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违规相关的处罚或者纠纷。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具有合规性。

四、演出经纪业务的业务模式、运营开展情况及经营业绩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活动指的是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演出经纪机构是指1
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2)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3)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经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未实际开展演出经纪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亦未包含演出经纪业务。

五、收单外包业务的经营情况及经营合规性;列示该业务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质、经营合规性、有效交易流水、服务费率及变化情况,主要客户经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是否存在业务规模收缩情况,如是,说明对标的资产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影响,该业务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一)收单外包业务的经营情况及经营合规性
1、收单外包业务的经营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特约商户引荐、交易信息转接服务等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的收单外包服务。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5年5月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范》,特约商户引荐服务是指外包机构将其服务对象引荐至有意向提供支付受理服务的持牌机构,交易信息转接服务是指外包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在持牌机构与其服务对象之间提供交易信息转接的服务。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收单外包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3,288.33万元、3,547.06万元和1,740.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4%、7.93%和7.02%。

2、收单外包业务的经营合规性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范》等规定,外包机构应自主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符合《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范》要求的备案信息及证明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与持牌机构开展合作。

根据实际开展业务需求,标的资产各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主体均已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备案并获取《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持证 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 期限发证机关
1星云开物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回执W202114401000002762021.06.21长期 有效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
2广州宝点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回执W20214401000002472021.06.21长期 有效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
3易普乐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回执W20213205000001162021.08.02长期 有效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
4亦强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回执W23112810483515402023.11.28长期 有效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
5杭州东晙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回执W20213301000001732021.08.02长期 有效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
6星拓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回执W23122013450925162023.12.20长期 有效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
7乐爽信息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回执W23122013451025182023.12.20长期 有效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
此外,为进一步保证数据合规、用户隐私和资金安全,标的公司已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要求办理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备案及测评。

经公开检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收单外包服务相关监管部门官网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规经营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处罚措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不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处罚措施的情形,具备经营合规性。

(二)列示该业务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质、经营合规性、有效交易流水、服务费率及变化情况
1、收单外包业务的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收单外包业务主要客户的情况如下:

2025年1-6月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万元)占收单外包业务 收入的比例
1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1,657.7695.24%
合计1,657.7695.24% 
2024年度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万元)占收单外包业务 收入的比例
1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3,296.1492.93%
2乐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06.335.82%
合计3,502.4798.74% 
2023年度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万元)占收单外包业务 收入的比例
1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2,785.1884.70%
2乐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443.9413.50%
合计3,229.1398.20% 
注:收单外包业务的主要客户系当期收单外包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的收单外包客户,下同。

2、收单外包业务主要客户的业务资质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外包机构应自主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备案信息及证明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与持牌机构开展合作。”因此,从事收单外包业务的合作客户应当为持牌机构。为了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标的资产各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客户均已获取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持证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首次 许可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
1上海汇付支支付业务Z20009310000132011.05.032026.05.02中国人民
 付有限公司许可证   银行
2乐刷支付科 技有限公司支付业务 许可证Z20262440000102014.07.10长期有效中国人民 银行
3、收单外包业务主要客户的经营合规性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收单外包业务主要客户合作过程中,始终遵循合规要求,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合作双方均具备继续依法开展业务的法律前提与资质基础,标的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收单外包服务部分客户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上述行政处罚事由均与标的公司无直接关系,不涉及双方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也未发现标的公司因客户被处罚而遭受连带责任或监管问询的情形。

同时,前述处罚主要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形式为主,属于日常监管中的一般性行政处理措施,不存在涉及吊销或撤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影响支付业务核心资质的情形。因此,上述处罚事项不涉及客户支付业务许可的实质性准入条件,也未对其持续合法从事支付服务构成根本性障碍。受处罚客户在按规定完成整改、缴纳罚款后,仍具备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法定资格,其支付牌照效力未受影响。

综上所述,尽管存在收单外包业务主要客户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但其支付业务资质保持完整有效,不影响该类客户与标的公司之间既有业务合作的合规性与持续性。

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未因客户受行政处罚而面临实质性障碍,不存在重大风险。

4、收单外包业务主要客户的有效交易流水、服务费率及变化情况
报告期标的公司与主要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的有效交易流水、服务费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客户名称期间有效交易流水 (万元)服务费率
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2025年1-6月555,396.250.17%-0.39%
 2024年度1,020,992.260.17%-0.39%
 2023年度824,756.620.17%-0.39%
乐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6月15,597.230.17%-0.39%
客户名称期间有效交易流水 (万元)服务费率
 2024年度53,708.470.17%-0.39%
 2023年度116,535.740.17%-0.39%
注:实际结算的服务费率依据标的公司与收单外包客户签署的协议细则确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主要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的服务费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客户经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是否存在业务规模收缩情况,如是,说明对标的资产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影响,该业务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国内支付行业长期发展趋势向好
近年来国内支付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持牌机构展业持续规范,传统POS收单业务受条码支付替代效应影响持续收缩,头部支付机构纷纷从单一支付通道向“支付+SaaS+数据”综合服务转型。政策层面则以强监管、促合规为主线,鼓励支付机构依法依规服务实体经济、拓展跨境支付等创新场景,推动行业迈向合规有序增长的发展新阶段。因此,在监管规范、技术驱动和市场需求升级的共同作用下,国内支付行业长期发展趋势向好。

2、标的公司主要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的业务调整情况
2024年8月,据《中国经营报》公开报道,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付天下”)正持续缩减部分境内银行卡收单业务,由于监管趋严和收单业务盈利空间的逐渐缩小,汇付天下计划逐步停止相关业务的拓客。进一步报道称,汇付天下此次退出的是以“小微商户”为代表的特殊场景收单市场。

经核查,前述业务调整主要系汇付天下对以自然人为业务主体的小微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例如信用卡套现等)的主动清退,系为适应《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等系列监管新规出台后的市场形势而采取的必要业务布局调整,因此系主动性的业务结构优化,不属于业务规模收缩。同时,标的公司系汇付天下在智能自助设备行业的重点客户,不属于小微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对象。因此前述业务调整不影响与标的公司在智能自助设备领域的现有合作业务,亦不会对与标的公司的未来业务合作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标的公司的有效交易流水规模总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与主要收单外包客户相关的有效交易流水规模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客户名称有效交易流水(万元)   
 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同比 增长率
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555,396.251,020,992.26824,756.6223.79%
乐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15,597.2353,708.47116,535.74-53.91%
合计570,993.481,074,700.74941,292.3714.17%
2024年,标的公司与主要收单外包客户相关的有效交易流水规模同比增长14.17%,流水结构分布发生一定调整,主要系由于从支付机构本身而言,汇付属于支付业务龙头企业,系统稳定性较其余支付平台更高,随着标的公司业务体量的增大,对系统稳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标的公司战略上决定加大与汇付合作力度,同步下调其余支付机构的支付频次占比,以保证支付体系稳定性。

4、标的公司对支付渠道的选择具有主动权,受到单一支付渠道的影响较小标的公司作为旗下IoT硬件及SaaS云平台的平台运营方,在相关支付场景下具有重要地位,在支付渠道选择方面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同时,标的公司已与数家第三方持牌支付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关系,且报告期内陆续引入新增支付渠道,从而在部分收单外包服务客户发生业务调整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换至其他支付渠道,因此受到单一支付渠道的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主要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部分客户基于支付行业新形势进行自主业务布局调整,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收单外包服务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前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问标的资产相关境内网站、APP、小程序查阅相关业务情况;
2、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
3、访谈标的公司业务人员,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所处行业、具体应用领域、核心技术、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等情况;
4、访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服务应用领域、客户及供应商等情况;
5、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6、查阅《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7、访谈标的公司业务人员,了解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开展演出经纪活动;8、查阅《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范》;
9
、查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回执证书;10、查阅《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11、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收单外包服务相关监管部门官网的处罚信息;
12、取得并核查标的公司主要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的业务资质;
13、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主要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的有效交易流水和合作协议;
14、访谈标的公司业务人员,了解收单外包业务的规范情况以及主要客户合作情况;
15、使用搜索引擎、财经软件等公开信息渠道,了解支付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查询标的公司主要收单外包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
16、访谈汇付天下业务对接人员,了解公开报道涉及的业务调整情况,确认其是否与标的公司业务合作关系相关。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标的资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相关依据充分;
2、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相关依据充分,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3、标的资产开展业务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标的资产互联网相关业务和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具有经营合规性;
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未实际开展演出经纪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亦未包含演出经纪业务;5、标的资产的收单外包业务具有经营合规性,其主要收单外包业务客户均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具备经营资质。主要客户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等虽然在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事宜,但是并不影响其支付业务资质,亦不影响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标的公司主要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部分客户基于支付行业新形势进行自主业务布局调整,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收单外包服务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问题6:关于交易方案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98.5632%的股权,同时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马学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5亿元。(2)本次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1.89亿元,其中5.82亿元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支付、6.06亿元上市公司通过现金支付。交易方案中约定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相关银行账户。(3)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3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7.71亿元,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余额为4.05亿元,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由2023年年末的19.92%提升至48.03%。(4)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5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明玲、马学沛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6.24%。(5)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票的发行价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6)本次交易在综合考虑交易对方的股东类型、是否参与业绩承诺及初始投资成本等因素后,针对不同交易对方进行差异化定价,其中标的资产五名管理层及泰安乐摇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摇)、泰安乐熙熙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熙熙)、泰安乐哈哈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哈哈)、泰安乐腾腾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腾腾)四个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标的资产股权按标的资产100%股权16.95亿元的估值确定交易作价,其余交易对方基于不同入股轮次分别按12亿元和8亿元确定交易作价。(7)按16.95亿元的估值确定交易作价的九名交易对方及泰安乐陶陶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陶陶)做出业绩承诺,具体为承诺标的资产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0.9亿元、0.95亿元和1.05亿元,实际净利润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原则确定)与研发相关的政府补助(即依据中央财政支持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未来取得的政府补助)之和,且设定了最高业绩补偿额。(8)本次交易方案约定,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与相关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存在重合的,交易对方已就过渡期内业绩承诺资产相关过渡期损益安排进行补偿的,前述重合时间内的业绩补偿金额应当相应扣减。(9)本次交易方案存在超额业绩奖励,如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可以选择通过限制性股票或现金的方式接受超额业绩奖励。(10)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11)根据相关协议,交易对方应当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文后,将标的资产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将相关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12)按2024年经审计数据计算,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为156.74%和199.95%,因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马学沛及林明玲,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乐陶陶是否为标的资产员工持股平台,如是,进一步结合其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时间及价格同其他员工持股平台的差异、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出资结构等补充披露乐陶陶在未按16.95亿元估值确定交易作价的同时做出业绩承诺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乐陶陶同其余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2)业绩承诺中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历史期的补助金额,补助的获得是否可持续、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业绩承诺期内及期满后政府补助的预计金额,承诺期内和期后的补助金额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业绩承诺期内相关补助能否明确区分并清晰核算,政府补助金额及时点的确认是否存在明确的客观外部证据,收益法评估中是否考虑相关政府补助情况,承诺净利润的核算口径同收益法评估是否一致,如否,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相关补助帮助实现业绩承诺、逃避补偿业务的情形,业绩承诺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3)量化测算最高业绩补偿额的补充覆盖率,并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4)业绩补偿期与过渡期存在重合的具体扣减安排,并基于回函日时点情况补充披露业绩承诺期、过渡期损益的具体安排,相关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5)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要求补充披露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不同业绩奖励方式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明确业绩奖励的范围和确定方式,是否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超额业绩奖励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6)在标的资产变更至有限责任公司后过户给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商业逻辑,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预计需要的程序及产生的税费,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对本次交易或估值是否存在影响。(7)结合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标的资产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财务经营事项决策机制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情形,认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准确。(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选取不同发行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9)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具体筹措安排及可行性,结合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后续资金需求、受限资金情况等补充披露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和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债务风险,本次交易方案支付安排的合理性与商业考虑,是否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并进一步结合本次交易方案支付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审慎论证分析并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是否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10)基于前述内容,并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章程相关规定及财务经营事项决策机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本次交易对方的持股比例,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标的资产的资产、收入及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标的资产原有管理层对标的资产财务及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影响,交易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控制权的相关安排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是否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子公司相关人员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5)(9)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乐陶陶是否为标的资产员工持股平台,如是,进一步结合其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时间及价格同其他员工持股平台的差异、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出资结构等补充披露乐陶陶在未按16.95亿元估值确定交易作价的同时做出业绩承诺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乐陶陶同其余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一)乐陶陶设立背景、原因及企业性质
2020年8月,徐德强计划从标的公司离职,不再参与标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拟从直接持股方式变更为间接持股方式,经与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耿豪友好协商,各方同意于同月设立持股平台乐陶陶用于间接持股并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未来标的公司股权激励,约定徐德强将所持有的5.4679%乐摇摇股权(对应乐摇摇注册资本66.3179万元)以人民币267.3283万元转让予乐陶陶。其中,徐德强所持3.4679%的标的公司股权以人民币0.9283万元转让,用于间接持股,2%的标的公司股权以人民币266.4万元转让,预留用于标的公司未来股权激励。因此,乐陶陶设立之初既为满足徐德强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方式由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的需求,亦同时作为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乐陶陶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在标的公司职务股权性质
陈耿豪执行事务合伙人24.257136.58%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总经理预留未来 用作股权 激励
徐德强有限合伙人42.060863.42%曾为公司创始人 之一,2020年9 月离职直接持股 转为间接 持股
合计-66.3179100.00%--
(二)结合其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时间及价格同其他员工持股平台的差异、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出资结构等补充披露乐陶陶在未按16.95亿元估值确定交易作价的同时做出业绩承诺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乐陶陶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性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陶陶股权结构及合伙人性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 性质
1杨凯然执行事务合伙 人117,622.004.40标的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技术负责人
2陈岳政有限合伙人859,926.0032.17标的公司离职员工
3黄俊波有限合伙人837,048.0031.31外部投资者
4宁波圣哲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88,906.0018.29外部投资者
5徐德强有限合伙人369,523.0013.82标的公司创始人之一
6陈耿豪有限合伙人258.000.01标的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合计2,673,283.00100.00-  
2、乐陶陶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时间及价格同其他员工持股平台的差异、入股价格的公允性(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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