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威(0026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或“公司”)2025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威转债”)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威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7号),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2,923,948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29,239.4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125.87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5年8月26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8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844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的129,239.4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9月8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金威转债”,债券代码“127111”。 二、回售条款及价格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金威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威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金威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金威转债”第一年(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的票面利率0.10%,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162天(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1月29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 100×0.10%×162/365=0.044元/张(含税),即回售价格为100.044元/张(含息税)。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金威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27111”,转债简称为“金威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回售申报期 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4日。 (四)回售价格 100.044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金威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6年2月9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6年2月10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6年2月11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金威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同一交易日内,若“金威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申请。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金威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保荐人对本次“金威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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