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BeijingW&HLawFirm,ChengduOffice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号 7栋 1单元 38层 3801号、39层 3901号邮编:610000No.3801,38thFloor,Unit1,Building7,No.1777,NorthSectionofTianfuAvenue,High-techZone,Chengdu610000,Chinawww.whlaw.cn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 2026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6]第83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复梁、景洋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 3、 贵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4、贵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期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5、贵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为“《董事会决议》”); 6、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贵公司已于2026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拟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此后,贵公司决定将股东会延期至2026年1月27日召开并于2026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关于延期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6年1月15日,贵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名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暨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贵公司因此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2026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延期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等内容,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1月15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期至2026年1月27日。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为: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1,259,742,3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164%。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31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525,742,1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61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另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决议议案一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议案二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因此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会决议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全部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259,605,494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522,96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3%;反对2,773,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736,98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34%;反对14,711,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9%;弃权33,793,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复梁 经办律师: 景 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红梅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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