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000967):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9:45:54 中财网
原标题:盈峰环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披露文件编制、披露时间等规则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进行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十一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节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同时进行。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六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八条 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第二十四条 企业变更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和董事会;
(四)审计委员会;
(五)高级管理人员;
(六)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立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黄俊杰担任,相关信息如下: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慧商路8号
传真:0757-26330783
邮箱:IR@infore.com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仅指对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具体信息披露事宜,应当遵照《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在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阅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如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证券部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第三十九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所述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证券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在报送信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确定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词;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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