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00015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六年一月 前言 致: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成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在中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6年1月25日出具《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就《落实函》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所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成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落实函》问题: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公司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各阶段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说明标的公司人员配备与业务开展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共有7名正式员工,其中包括截至2025年6月30日原有正式员工3名、原中技进出口委派业务人员转移劳动关系至标的公司的员工3名、劳务派遣转正式员工1名。标的公司当前的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工商业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投资、开发与运营,主要为项目公司,其组织架构遵循精简、高效、专业的原则,围绕工商业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设置,主要包括开发审批、投资建设和运营这三个关键阶段,具体如下:
三、标的公司业务发展阶段 (一)发展初期,标的公司采购中技进出口管理服务作为阶段性管理安排,支撑工商业用户侧储能项目快速发展 工商业用户侧储能行业系2020年后逐步兴起的新兴行业,标的公司亦于2021年10月成立,是国内第一批从事工商业用户侧储能业务的公司。在标的公司成立初期,其人员规模有限,独立管理团队尚在建设,为快速推进储能项目业务发展,标的公司股东中技进出口委派相关人员协助中技江苏及其下属子公司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该项阶段性管理安排,弥补了标的公司在初创阶段的人力资源短板,抓住了行业初期的部分业务机遇,促进了标的公司多个储能项目的顺利推进。 报告期各期,中技进出口分别委派9名、11名和11名员工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日常运营管理服务,但相关人员并非全职参与标的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属于行业发展初期、标的公司初创期的阶段性安排,其具体成本按照相关委托人员薪酬以及参与标的公司工作的比例,通过委托管理服务费用方式由标的公司向中技进出口进行支付,已核算并计入标的公司成本费用。 (二)经过发展,标的公司当前人员配置能够满足其日常运营需求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标的公司已逐步熟悉并掌握了工商业用户侧储能业务规律,并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业务流程,旗下多个储能电站实现稳定运营,已经形成稳定、成熟的运营体系。 标的公司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人员配备不完整的情形完成规范,相关委托管理事项已于2025年7月终止。标的公司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工商业用户侧储能项目合计9个,截至2025年12月31日,8个项目已经实现稳定运营,剩余1个项目为通用技术东莞基站节电服务二期项目,已于2025年12月分批试运行,并正在进行剩余部分的建设工作,随着标的公司人员在储能行业经验逐步积累,且部分委托管理人员转为了正式员工,标的公司现有人员配置已经足够满足当前的日常运营需求。 在具体人员分配上,标的公司日常项目开发工作由标的公司总经理牵头负责,其他人员适当提供支持;标的公司在运营储能项目分属于江苏、河南、广东三地,基础运维工作由第三方运维团队完成,标的公司运营及市场部同时配备了3名人员,主要负责三地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以及周边地区的市场开发工作;标的公司在建项目,由第三方EPC承包商负责具体建设,主要由标的公司运营及市场部人员负责工期监督;标的公司相关储能项目的技术性支持,主要由技术部人员根据需求提供;标的公司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由财务部完成。标的公司各个储能项目与标的公司人员配置关系具体如下:
(三)后续阶段,标的公司拟适当扩充团队,以满足储能业务发展需要在纳入评估范围的9个工商业用户侧储能项目基础上,标的公司新开发4个储能项目,包括海南巴陵化工用户侧储能项目、江苏盐海化工用户侧储能项目、厦门新能安用户侧储能项目、河南中原特钢二期用户侧储能项目等,系标的公司之前长期跟踪项目积累转化形成。 标的公司未来将继续坚持以项目开发、投资及运营为核心的发展路径,并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适当扩充团队,满足新开发储能项目的运营需要。标的公司将充分利用央企品牌优势,并积极通过完善市场化激励机制,持续优化标的公司管理体系,增强标的公司人才吸引力,以支持标的公司储能业务的规模化拓展。 四、标的公司人员配备与业务开展的匹配性 综上所述,作为项目类公司,标的公司通过行业发展初期、自身初创期的业务实践,已逐步熟悉掌握工商业储能业务规律,并逐步搭建了人员团队,其业务模式已相对稳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EPC工程承包商进行储能电站的“交钥匙工程”建设,通过采购第三方运维公司为储能项目提供日常综合维护服务,标的公司当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其日常运营需求。后续标的公司将结合储能业务发展的具体需求,适当扩充团队,进一步满足储能业务规模化拓展的需要。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标的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标的公司与相关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了解标的公司现有人员配备情况; 2、访谈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员工,取得标的公司说明,查阅标的公司的现有项目合同等材料,了解标的公司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各阶段业务开展情况,了解标的公司人员配备与业务开展的匹配性,了解标的公司员工是否具备足够精力与时间开展工作。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经过前期的业务实践,标的公司作为项目类公司,其业务模式已相对稳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EPC工程承包商进行储能电站的“交钥匙工程”建设,通过采购第三方运维公司为储能项目提供日常综合维护服务,标的公司当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其日常运营需求。后续标的公司将结合储能业务发展的具体需求,适当扩充团队,进一步满足储能业务规模化拓展的需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赵利娜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马宏继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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