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001326):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号楼 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联域股份拟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依据有关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联域股份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 10月 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9074480XY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域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3年 7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3号),核准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032号)同意,联域股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23年 11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联域股份”,股票代码为“00132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7-469号《审计报告》以及天健审〔2025〕7-47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域股份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2026年 1月 26日,联域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业绩的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研发技术人员、营销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研发、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不涉及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人员: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3,200,000股的 0.14%。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个月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9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5.9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1.95元/股的 50%,为每股 25.9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9.85元/股的 50%,为每股 24.93元。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考核结果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所有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业绩的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及其他事项做出的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6年 1月 19日,公司 2026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6年 1月 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尚须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3、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4、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5、其他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应当履行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6年 1月 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必要文件。公司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等文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不存在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中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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